當前閱讀量:
您好!
臺灣居民來祖國大陸定居,首先要在符合條件的基礎上履行相關申請定居手續,同時提供相應證明。
申請人在大陸地區的,可直接向擬定居地的市(縣)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公安機關受理申請后在規定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定居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被批準定居的,申請人應在收到《批準定居通知書》之日起的6個月內,前往擬定居地的市(縣)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臺灣居民定居證》,持通知書和定居證到定居地的戶口登記機關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手續,逾期將視作自動放棄定居。
詳細規定可點擊以下鏈接查閱: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http://www.gov.cn/fuwu/2005-09/13/content_2612033.htm;
中華全國臺灣同胞聯誼會http://www.tailian.org.cn/jl/zcfg_51096/201604/t20160426_11443276.htm;
國家移民管理局http://www.nia.gov.cn/n741440/n741587/n1316094/n1355872/c1356352/content.html。
祝您一切順利!